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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2007-07-03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江华)  由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和全国少工委共同制定的《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施行。这为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办法》由8个部分组成。从任职条件、管理配备、基本职责、工作培训、业绩考核及考评奖励等方面对辅导员工作作了全面规范和明确要求。

  关于任职条件,《办法》对辅导员任职资格作出规定,要求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要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要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同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关于辅导员的配备,《办法》规定,在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都要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办法》要求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要设少先队总辅导员。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要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上述规定从政策层面保障了少先队工作的基本力量需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瓶颈制约。

  关于辅导员的工作培训,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辅导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还要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上述规定为广大少先队辅导员不断提高工作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了有效保障。

  关于辅导员的考评激励,《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这些对进一步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创造优异成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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